亲属回避制度方案开展(8篇)
亲属回避制度方案开展(8篇)亲属回避制度方案开展 制度名称:新奥集团亲属回避规定 制度编号:XA/ZD0627A-2002新奥集团亲属回避规定 1目的为防止集团内部任人唯亲的现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亲属回避制度方案开展(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亲属回避制度方案开展
制度名称:新奥集团亲属回避规定制度编号:XA/ZD0627A-2002新奥集团亲属回避规定
1目的为防止集团内部任人唯亲的现象发生,确保集团各项决策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2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及其配偶。
3回避事项
3.1职务回避
3.1.1各专业集团及成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领导班子成员),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单位从事人力资源、审计、督察等重要工作。
3.1.2有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
3.1.3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供销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该企业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在该企业从事会计或出纳工作。
3.1.4男女员工双方进入公司后恋爱结婚,属于以上三条规定的,其中一方或其主管单位领导应该主动为其申请调动工作岗位。
3.2公务回避
3.2.1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司前应主动向接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申报亲属关系。若是经理级以上干部的亲属,接收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向上一级人力资源部门报批。凡不申报,在招聘入司后被查出的,集团将对接收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该员工做出严肃处理。
3.2.2员工在从事各项工作时,凡涉及到其亲属的,都应主动回避。如当事人不主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工作的领导要劝其回避,回避后工作方可进行。对未进行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并重新进行。
制度名称:新奥集团亲属回避规定
制度编号:XA/ZD0627A-20024附则
4.1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回避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4.2本规定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本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4.3本规定自2002年12月9日起开始执行。
篇二:亲属回避制度方案开展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公司之蔡仲巾千创作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步队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三条
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
呈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呈现以下情况:
(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
(二)在分歧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呈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条理分歧的,一般由职务条理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条理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双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份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自己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因回避需劝退、解雇的应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置.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助.
第六条
呈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自己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依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
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陈说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置.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按期限内未获得妥善处置而呈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元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份处置.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规画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置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介入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和稽核监察部份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用需要办法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篇三:亲属回避制度方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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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亲属回避管理流程
亲属回避管理流程
1目的本文件规范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亲属回避管理的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对本行员工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力度,预防经济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稳健持续发展。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亲属回避管理:是指本行为规避员工在其履职过程中,因亲属关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庇护、行为偏私等违规违纪行为,通过实施亲属双方岗位回避,采取主动隔离措施的规范化管理过程。
3.2缩写
无
3.3分类
应予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1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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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表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4)近姻亲关系:是指本人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配偶,本人配偶的祖父母、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职责与权限
5原则与基本规定
(本文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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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亲属回避工作方案)5.1原则
1)强制回避原则:本行亲属回避属强制性规定,凡是存在应予回避情形的员工,一律无条件接受并主动配合实施回避。
2)以低避高原则:本行实施亲属回避,按照职务级别不同的,一般应由职务较低
的一方主动回避。
3)以后避先原则:本行实施亲属回避,如果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一般应由担任现职较后的一方主动回避。
5.2基本规定
1)本行亲属回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2)本行亲属回避是一种强制性措施,所有员工都要按规定自觉填报《XX农村银行亲属关系申报表》(附件一),由各支行(部门)集中报人力资源部门。
3)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2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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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部门)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同级职务。
4)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5)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从事有相互利益或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
6)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有上下级管理关系的机构(部门)之间从事有相互利益或监督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
7)本行对亲属回避实施动态管理,对已掌握亲属关系的员工和自行申报亲属关系的员工,按规定应回避的,应及时对需要回避的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8)本行因亲属关系回避被调整岗位的员工必须服从岗位调整决定,拒不服从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新岗位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一律免职,一般员工作待岗处理。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篇二:管理人员亲属回避制度
篇三:管理人员亲属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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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亲属回避制度方案开展
亲属回避制度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一、近亲属关系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三、回避范围(一)岗位回避制: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
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
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四、回避程序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人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2、整理上报。各地区/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3、汇总提案。根据各地区/部门填报情况,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交集团公司高层审定。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5、实施回避.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
行告知制度.五、回避纪律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2、各地区/部门要如实填报本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3、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相关负责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地区人事申报在公司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五:亲属回避制度方案开展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三条
亲属关系包含下列情形: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含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含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含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
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
(二)在分歧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条理分歧的,一般由职务条理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条理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自己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因回避需劝退、辞退的应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理。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贴。
第六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自己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分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依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分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
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陈述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分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筹划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介入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分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分和稽核监察部分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纳需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六:亲属回避制度方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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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
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
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
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
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
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
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
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
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人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各地区/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地区/部门填报情况,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交集团公司高层审定。
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5、实施回避。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2、各地区/部门要如实填报本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3、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相关负责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地区人事申报在公司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七:亲属回避制度方案开展
亲属回避制度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
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
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
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
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
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
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
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人
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各地区/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地区/部门填报情况,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交集团公司高层审定。
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5、实施回避。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2、各地区/部门要如实填报本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3、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相关负责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地区人事申报在公司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八:亲属回避制度方案开展
亲属回避制度为规范集团企业管理,严格实施企业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父母及儿女。
2、近姻亲关系。包含配偶父母、配偶弟兄姐妹和她们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含弟兄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弟兄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儿女、外甥儿女和她们配偶。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适用于集团企业全部在职正式职员。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集团企业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部门工作。
2、集团企业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关键责任人职务。
3、集团企业总部职员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
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5、各地域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域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6、各地域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亲属不得在其管辖部门(美容院)工作。
7、各地域院长/大院长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美容院工作。
8、各地域后勤人员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和本企业职员及亲属进行交易。
2、集团企业全部职员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
3、集团企业全部租赁房屋出租方不得为企业职员及其亲属。
4、在讨论干部任免、职员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亲属应回避。
5、企业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验对象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排查。排查次序先由职员本人如实自报在企业任职之亲属关系职员姓名,然后由人事如实在亲属记录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各地域/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定无误后,填写《XXX地域/部门职员近亲属记录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依据各地域/部门填报情况,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要求,初步确定职员回避方案,交集团企业高层审定。
4、回避标准。职务等级不一样,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也可由职务较高一方回避;职务等级相同,依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5、实施回避。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集团企业高层审定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对象提前实施通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职员应如实报知自己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对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协议。
2、各地域/部门要如实填报当地域/部门职员近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将视同工作渎职进行处理,对地域/部门关键责任人进行对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协议。
3、对应该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相关责任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协议。
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偏护当事人违规行为或为其出计划策,一经查实将给予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协议。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从重处理,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各级职员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地域人事申报在企业任职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给予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协议。
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要求进行对应岗位调整,确实难以安排其
中一方必需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协议。
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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